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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证办理 将严格按照燃油消耗量执行

      交通部在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要求车辆达到油耗限制的规定,否则将不予发放营运证。并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下面是具体规...

      交通部在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要求车辆达到油耗限制的规定,否则将不予发放营运证并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下面是具体规定: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所有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机构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然不得用于营运。

    不过对于在这之前已经销售的车型,交通部给出了《过渡车型目录》,并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此次交通部发布了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届时各地到3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

    关于燃油消耗限值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告,可进入《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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